著作權
˙因著作完成所生之「著作人格權」及「著作財產權」。
˙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。
˙著作權,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,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、程序、製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、發現。
˙著作財產權期間,除另有規定外,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。
著作人格權
˙有關著作人其人格方面的權利。
˙著作人格權包含「公開發表」、「姓名表示」、「同一性保持」等權利。
˙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
著作財產權
˙有關著作人或其他著作財產權人經濟方面的權利。
˙著作財產權包含「重製」、「公開口述」、「公開播送」、「公開上映」、「公開演出」、「公開傳輸」、「公開展示」、「改作」、「編輯」、「散佈」、「出租」等權利。
˙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,除另有規定,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。
著作人
˙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,以該受雇人為「著作人」,其「著作財產權」歸雇用人享有。
但契約各自約定「著作人」及「著作財產權」歸屬者,從其約定。
著作種類
一、語文著作。
二、音樂著作。
三、戲劇、舞蹈著作。
四、美術著作。
五、攝影著作。
六、圖形著作。
七、視聽著作。
八、錄音著作。
九、建築著作。
十、電腦程式著作。
製版權
˙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,經製版人就文字整理,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、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,專有該重製版面之權利。(採登記主義)
˙製版依法登記者,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。
侵權救濟
(屬刑事責任)
˙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,得請求排除之;有侵害之虞者,得請求防止之。
˙非財產上之損害,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
著作權相關法規 (資料來源:智慧局法規資訊)
˙著作權法暨相關法規
˙著作權法暨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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